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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协议书

时间:2024-02-25 06:24:5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协议书[本文共9560字]

第一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

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实施规范

由于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项目市场有些混乱,现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陕建发

[2014]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规范。

一、对建设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标准

(一)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

4、有质量检测、化学分析经理并经检测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人员汇总表;

5、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测工艺规程、检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6、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汇总表。

以上第2至7项用a4纸复印后顺序装订成册作为附件材料,其中第5和第7项汇总表还需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包括电子文档),并提交所有证书、凭证的原件以便受理部

(二)企业在申报检测资质时,向受理部门门核实。

(三)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四、

(二十一)施工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进行规范标准中要求的项目检测、试验,其承包工程中属于附件一中所列各类项检测项目仍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十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检测项目时,应将附表一检测业务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委托给同一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将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并委托给多家检测机构。

(二十三)检测机构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同时将不合格检测报告在其签发生效起24小时内报送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

(二十四)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并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测结果。提出复检方应将原检测结果和复检结果同时报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备案。复检费用由争议双方意见与复检结果不相同的一方承担。

(二十五)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每半年将收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及复检结果全部逐级上报到省质安总站。

(二十六)为推进全省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用电子手段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供高效、快捷的技术支持,各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业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档案管理应建立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两套管理保存系统,两个系统的文本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二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及时逐级将检测机构违法事实向省建设厅报告,并可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罚。

(二十六)已取得省建设厅以前颁发各类检测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资质,从2014年1月1日起,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得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一:室内环境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文件

(1)《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

(2)《西安市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西安市工商行政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附件三:《陕西省产品管理局监制

附件二:《陕西省产品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四:检验机构资质文

1、无机肥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包括:砂、石、砖、瓦、水泥与水泥制品、工业)

第二篇:宁波市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宁波市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控制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4)(以下简称《规范》),加强室内环境污染防治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预防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宁波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本规定要求实施。

第三条 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检测机构需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

市区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检测机构由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进场检验关,凡无出厂环境检验报告、不符合设计要求、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上述所指材料主要包括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中的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

凡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的出厂环境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用于室内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总使用面积超过200?、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使用面积超过500?的,应对不同产品按《规范》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和游离甲醛含量的进场复检,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于工程上。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将材料进场复验的检测报告送到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进行报告备案。未经备案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进场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装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组织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查验收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氡、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5种有害物质浓度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室内环境和整个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之一。

第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时,应检测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工程的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房间数的5%,并不得少于3间,每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不得少于1点;

10层 ……此处隐藏5130个字…….1.3水性涂料中水分含量气相色谱法测定

1 仪器

气相色谱仪;

热导检测器;

色谱柱——柱长1.22m,外径3.2mm,填装60-80目的高分子多孔微球的不锈钢柱(柱温:程序升温,初始温度80℃,升速30℃/min终温170℃);

微量注射器--10μl或20μl;

具塞式玻璃瓶10ml。

2 试剂

蒸馏水;

无水二甲基酰胺(dmf);

无水异丙醇。

3 测定方法

1) 水的响应因子r测定

应在同一具塞式玻璃瓶中称0.2g左右的蒸馏水和0.2g左右的异丙醇,称准至0.1mg ,加入2ml的二甲基酰胺,混匀.用微量注射器进1μl 的标准混样,记录其色谱图.

式中 ——异丙醇重量,g;

——水的重量,g;

——水峰面积,g;

——异丙醇峰面积。

当异丙醇和二甲基甲酰胺为非无水试剂时,则以同样量的异丙醇和二甲基甲酰胺混合液(不加水)为空白,并且记录空白的水峰面积。

应按下式计算水的响应因子:

式中 r——响应因子;

wi——异丙醇重量,g;

---水的重量,g;

ai——异丙醇峰面积;

水峰面积;

b——空白中水的峰面积。

2)样品测定

应称取约0.6g涂料和0.2g的异丙醇,精确到0.001g,加入到具塞玻璃瓶中,再加入2ml二甲基甲酰胺,盖上瓶塞,同时准备一个不加涂料的异丙醇和二甲基甲酰胺为空白。用力摇动装有试样的小瓶15min,

放置5分钟,使其沉淀,

也可使用低速离心机使其沉淀。吸取1μl样品瓶中的上清液,注入色谱仪中,并记录其色谱图。

3)应按下式计算涂料中水的含量

式中 ——水峰面积;

ai——异丙醇峰面积;

wi——异丙醇重量,g;

wp——涂料重量,g;

r——响应因子。

第五篇: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徐建发〔2014〕50号

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4)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14〕第17号)、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苏建工〔2014〕第246号)、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建质监〔2014〕第14号)等规范和文件精神,维护我市公众健康、保证公众的生活环境,我局决定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实施该规范。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培训工作。把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到工程建设管理中。

二、勘察单位地质勘察报告中要明确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及区域放射性背景资料,对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的工程应提供土壤氡浓度指标。

三、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要明确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类别。选用的各种材料的氡、甲醛、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指标限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不得选用超过规范规定指标的各种材料。对土壤中氡浓度超标的工程必须提出相应的防氡技术措施。

四、建筑施工图审查中心应对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到该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五、监理单位要把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要按照《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设计要求,增加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内容。明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监理的工作程序、方法、措施,制定现场监理审查表式。工程监理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批准在工程上使用。工程施工完成后要督促建设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

六、2014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设计要求,使用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并按规定进行环境污染指标复试。没有产品出厂检验报

告和合格证或进场按规定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修改设计。

七、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并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认证,方可承接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

八、2014年4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规范要求委托具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的检测。室内污染各项指标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九、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增加关于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结论性意见。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对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强制性标准施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不按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进行环境污染指标复验的,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该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上述检测费用不包含在现行定额的检测试验费中,应作为独立费用列入施工预算。勘察项目单独纳入勘察收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十二、勘察内容由建设单位委托,材料由检测单位现场取样,建设单位见证取样。

十三、各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认真地开展此项工作,并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意见于年内尽快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贯彻污染控制规范通知

抄送:市质监站

徐州市建设局办公室2014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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