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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程序亟待完善

时间:2024-06-07 12:33:51
基层反映: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程序亟待完善[本文共10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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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后,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企业登记越来越便利,但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企业登记形式审查的漏洞,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空壳公司)、“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但由于撤销公司登记程序繁琐、办理时间长、人力物力成本高等原因,被冒名者要求马上撤销公司登记的请求无法满足。

一是办理时间长。一方面,被冒名者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但登记机关撤销登记要按一般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案审会讨论、听证、处罚、公告等一系列程序,历时较长。另一方面,被冒名者也可以依据登记机关给予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对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被冒名者提起行政诉讼至做出判决也需经过三四个月,历时也较长,并要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调查取证难。首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登记材料很有可能其他信息也是虚假的,导致执法人员到了登记住所后发现该公司无人且无实际经营行为,无法打通联系电话,即使打通了也是他人的电话,难以找到合适的人员进行调查。其次,虽然通过笔迹鉴定可以说明被冒名者与登记材料上的签名不一致,但并不能排除被冒名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或授意他人伪造其签名办理公司登记的可能。最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股东往往不止一人,股东之间无关系,案件调查范围广,行政成本高,调查困难。以文成查处的一起案件为例,被冒名注册的股东一个是江西人,一个是湖南人,因被冒名者是举报人易于取证,但另一名股东只有身份证住址,线索单一,即使执法人员到了该户籍地址也不一定能找到该股东进行取证。

三是文书送达难。撤销案件的处罚主体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登记的公司,而不是被冒名者,导致处罚主体的法律文书不能由被冒名者代收。由于公司的登记材料都是虚假的,联系方式跟地址均是虚假的,除了举报人外,给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文书也难以直接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除了直接送达外,也可以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但地址应当明确,否则也无法送达。如果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或者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则只能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需要60天,这进一步延长了撤销登记的期限。

对此,基层建议:完善撤销公司登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简化撤销公司登记程序。撤销登记程序应与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分离,出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撤销公司登记的程序规定,走专门的撤销登记程序,缩短办理撤销登记的时间。建立撤销登记法律文书送达新机制,完善送达方式,增加电子送达方式,进一步缩短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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