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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票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03 22:48:47
公司票据管理办法[本文共3090字]

公司票据管理办法

1、目的作用

为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职责

财务部要按人民银行结算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管好、用好银行结算的各类票据。确保票据的规范使用及其资金安全。本制度所称的票据主要指: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

3、银行汇票的管理

3.1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特经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3.2本公司因需要异地采购物资,可使用银行汇票。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说明兑付地点、收款名称、用途等项内容。

3.3银行汇票一律记名:金额起点为500元,付款期限为一个月。

3.4收取银行汇票应审查以下内容:

3.4.1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人;

3.4.2银行汇票在付款期间,日期、金额等填写正确无误;

3.4.3印章清晰,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3.4.4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

3.4.5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必要时送开户银行协助查证。

3.5银行汇票如解讫通知,必须由收款人或背书人同时提交兑付银行,缺少任何一联均为无效。并在有效期内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入帐。

3.6必须妥善保管银行汇票,严防遗失。如果遗失,应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

4、银行本票

4.1银行本票分定额和不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金额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万元。

4.2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3因对方要求,同城范围内的经济业务,可申请办理银行本票。申请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

4.4当收取银行本票时,应审查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背书的银行本票应在付款期内,签发的内容要符合规定,印章清晰,不定额银行本票要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并在银行本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要连同进帐单及时送开户银行办理入帐。

5、银行支票

5.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支取现金,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但可以背书转让。用于同城经济业务的结算。

5.2支票一律记名,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支票付款期为10天。

5.3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

冒领的,由出纳负责。

5.4支票大小写金额、日期、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付款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5.5出纳开出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开出。

5.6已签发的支票遗失,经办人员应立即向财务部报告,向银行申请挂失。

5.7出纳领购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5.8收取的支票,出纳应在有效期内连同进账单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入账,不得拖延。

6、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与贴现

6.1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送开户银行查询验证,交银行保管。向银行索取保管凭证,连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交会计进行财务处理。

6.2财务部要及时了解银行承兑汇票的验证情况,问题票据应及时通知经办人或付款单位。

6.3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可申请贴现,贴现必须经经理批准。

7、其他规定

7.1财务部有权拒绝对验证有问题的票据出具收款凭证。

7.2对外签发支票管理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7.3空白支票及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部长、会计、出纳分别保管,分开存放。相互制约,严防丢失。

8、考核

8.1票据延期进账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浮动工资10%,逾期的扣责任人浮动工资50%。

8.2未按办法要求验证,造成损失的一次扣责任人浮动工资20%。

8.3票据丢失不立即报告、申请挂失,造成损失的扣经办人、责任人浮动工资100%或调离本岗位或开除。

8.4未按要求保管、存放空白支票、印鉴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浮动工资10%。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主管财务经理对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财务部严格遵守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对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进行实质性考核。提供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及责任人对交易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3.1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不得负责总账的记录。

3.2各种收付款均归出纳办理。

3.3现金收入、支出和保管由出纳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收取或保管现金。现金收入和支出必须立即记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现金日记账并进行账实核对,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得以个人名义公积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

3.4银行存款收付必须定期与对账单核对,并由出纳以外的人员编制或审核银行余额调节表。

3.5库存现金除日常周转(限额800元)需要外应解交银行,库存现金必须存放保险柜。

3.6发票、收据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领用空白发票和收据必须进行登记。

3.7支票签发必须经财务部长、经理审批,并设置支票登记薄进行记录。所有付款只有经过审核批准后出纳方可支付。严禁出纳直接付款。

3.8一切收、付款必须凭证齐全,手续完备,严禁口说兑现。收付款业务完成后必须加盖收讫和付讫印章。

3.9所有与现金或银行收、付业务有关的人员都必须在相关凭证上签字,以备追溯责任。

3.10现金支付范围

3.10.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个人劳动报酬。

3.10.2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等。

3.10.3根据规定须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10.4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10.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10.7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使用现金且金额超过0.5万元,实行联签制度,联签人员包括经理、分管经理、财务部长。

3.10.8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借款,实行备用金制度,最高额度为1000元。当调离岗位时应交回所借备用金。

3.11现金收入范围

3.11.1从银行提取的现金。

3.11.2收取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销售款。

3.11.3职工交回的多余差旅费等。

3.12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

3.12.1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帐户。

3.12.2本公司的银行帐户只供本公司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12.3现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各款项收支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12.4办理转账结算,必须以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为结算依据,且收(付)款单位与出票单位应当一致。

3.12.5银行账上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不得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空头支票。不得签发、取得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支票。不得无理拒绝付款。

3.12.6银行予留印签实行专人分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长保管,公用私人印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银行予留印章。

4、资金申请支付审批程序

经办人负责申请    经理审批     财务部长审批     会计处理

分管领导审核               出纳签发付款

5、考核

5.1未按资金申请支付审批程序进行,直接签发付款扣责任人浮动工资10%。

5.2违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其中任何一项,检查发现扣相关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20%/次。

存货管理办法

1、目的作用

为规范本公司存货管理及其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和公司机关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职责

财务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对存货购入、领用进行计价;对存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进行财务处理;保证存货总账与明细账,账账相符。本公司的存货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产成品。

3、存货增加计价的规定

3.1购进的存货,按照实际买价计价。

3.2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3.3货到单未到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暂估计价。待实际收到发票时,将发票与估价的差额直接作为材料成本差异处理。

4、存货领用或发出计价的规定

4.1所有存货的内部领用计价一律使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4.2内部领用计价方法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报经经理审批,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4.3对外调拨、销售存货计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购进存货的实际买价。特殊情况须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

5、存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财务处理规定

5.1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必须报公司相关部、税务主管机会核实批准。

5.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

5.3会计财务处理

5.3.1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5.3.2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

5.3.3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扣除保险公司的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6、其他规定

6.1存货增减核算,必须凭入库单和领料单等原始凭证要素,内容必须齐全。不得以购代耗。

6.2生产中耗用存货必须真实,不得以领代耗。严禁不真实的耗用。

6.3低值易耗品、周转用的包装物领用摊销方法一律采用“一次摊销法”,仓库应对其进行实物辅助账登记。

6.4存货的实地盘点一年内不得少于一次。由财务部参与并监督实施,并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6.5财务部财务人员不得兼管存货的保管工作。

7、考核

7.1凡不执行或错误执行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浮动工资20%。

7.2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20%~50%分别对责任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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